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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可操作规程

竣工决算审计可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结合竣工决算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和工程决算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谨慎”原则。

第四条 本事务所在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组织方式可以由委托单位直接委托我单位进行或聘请我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参与审计。

第二章  审计条件、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应取得以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资料:经有权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明细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包括发改部门审批的开工报告)等项目批准及相关验收文件和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

(二)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资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等的招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登记表、招标答疑、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文书等资料。

(三)工程管理资料: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竣工图纸(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记录单、工程验收、监理日记以及其他施工检测记录、工程相关测量等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等。

(五)其它有关资料:有关项目建设的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记录、内控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等。

被审计单位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协调,及时取得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国家建设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也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并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主要检查各渠道投入资金的实际金额,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

(三)项目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约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

(四)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情况。主要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六)尾工工程投资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竣工决算情况。主要审查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八)投资效益情况。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竣工决算审计程序一般包括:审计计划阶段、审前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终结阶段。

第十条审计计划:

(一)在项目接受委托后,提前与业主单位联系,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便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前准备:

(一)确定审计组长及审计人员。根据项目特点、人员分工等情况,确定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成立审计项目组。

1.按照本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考核制度,对参与项目的成员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2.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任务及目标、双方权利及义务、审计质量及廉政要求,回避及保密承诺,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等事项。

3.本所不得将承接的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本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参与审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要求。

4.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派出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会计师事务所已自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参与招标代理、标底编制、跟踪审计、内部结算(决算)审核等建设管理环节的,原则上应予回避。

(三)审前调查。审计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情况,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施工、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控制度;项目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四)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步骤方法和预定的工作起止日期;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5.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进点。

1.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进点,取得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召开审计进点会议的,审计组应组织被审计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参加。会议要明确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强调审计纪律。

(二)审计组应按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编写审计相关文书资料。审计组长应及时掌握审计情况、控制审计进度、加强人员管理、组织对外协调与资料交接,并根据需要安排(或委派人员)进行审计抽查复核与业务指导。

(三)审计组成员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收集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台账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一般审计证据应当有相关单位盖章,重要审计证据应当有相关单位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名,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有审计组成员核实说明。

(五)审计工作台账应当记录审计实施的过程,审计采用的方式、步骤和方法,以及对相关审计事项的意见建议等,以反映审计实施的真实完整性。

(六)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审计采用的方式方法及查阅的资料,查明的事实情况或违法违规问题及定性依据等。

(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成员应当在填写审计工作台账的基础上,编制审计签证单。审计签证单中应写明审计查明的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由被审计单位签证认可,所附的证据应由被审计单位盖章。

(八)项目实施结束前,审计组组长(或指定专人)对审计实施方案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以及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台账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实施方案中要求审计的事项未能完成实施的,或审计反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组织补正。

第十三条审计终结:

(一)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工作起止时间。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立项;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完成以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3.审计评价: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项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对项目工程管理与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总体评价等。

4.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审计处理意见,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5.审计建议。

(二)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在分析、核实已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台账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签证等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市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复核。复核后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市局法规处审理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拟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按规定程序报审计机关复核。

(三)审计组在项目实施结束30天内按《本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好项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及责任

第十四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标准部专职复核机构三级复核,重大项目还须所长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组长按审计方案内容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本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台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相关审计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复核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情况,对审计重要内容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有: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具体审计目的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工程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错误;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本会计师事务所:

1.对向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和其他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对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行为负责;

3.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查出问题严重失实负责;

4.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对组织管理系统上传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

6.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廉政纪律负责。

(二)审计人员:

1.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对审计工作台账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签证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对审计工作台账的不完整,造成无法证明已实施相应审计程序负责;

4.对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行为负责;

5.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查出问题严重失实负责;

6.对本人负责的审计事项上传组织审计管理系统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

7.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组长(主审):

1.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2.对审计组成员未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步骤和方法进行审计,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负责;

3.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负责;

4.对审计组有关会议资料上传组织审计管理系统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

5.对审计项目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四)标准部:

1.对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项目成果转化、廉政建设、项目立卷归档的及时性审查验收意见等负责;

2.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3.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及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疑点或妨碍审计进展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所在处室领导汇报,并提出专业判断和处理意见:

(一)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或重要事项未能明确,将妨碍审计实施或对审计结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送审资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设项目及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嫌疑及违规金额较大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国家建设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由主管部门、业主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参照本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本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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