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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同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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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重庆同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 资》及相关审计准则,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1.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在安排验资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性质、重要性和风险情况,以及被审验单位的情况,委派具备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时间的人员执行该项验资业务;并指定一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业务。

3.审验人员应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熟练地掌握验资业务操作规程,按审计准则及指南的要求计划和执行验资业务;并充分了解《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出资行为的规定,以确保审验工作和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4.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适时地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对其完成的工作底稿进行逐项复核。

5.在业务完成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按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完成一级复核;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 资》的规定及指南的要求,结合具体业务情况,撰写验资报告(送审稿),呈报二级复核和三级复核。

验资报告格式和内容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808-835页〗

6.主任会计师在签发验资报告时,应当考虑各级复核人的复核意见,并结合该项验资业务的性质、重要性和风险情况,考虑验资报告的恰当性。

7.项目组成员应按准则的要求和本所的规定,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一般应于验资报告签发时交存本所档案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缓,但必须于验资报告日后六十天内交存本所档案管理部门。

二、业务承接阶段

(一) 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

1.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层沟通,实地查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和重要经营场所,取得与验资有关的资料等途径,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编制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和内容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795-797页

2.应当了解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审批或变更审批情况;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公司经营范围、类型、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4)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规定;

(6)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情况。

3.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与本次验资有关的其他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二)初步评估验资风险

4.在进行验资风险初步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验资业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被审验单位管理层的诚信度、所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5.在进行验资风险初步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通常导致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形:

(1)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

(2)验资资料存在涂改、伪造痕迹或相互矛盾;

(3)被审验单位随意更换或不及时提供验资资料,或只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

(4)自然人出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或关联方共同出资;

(5)出资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

(6)被审验单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重要审验程序(如银行存款函证、实物资产监盘等),或不执行法定程序(如不按规定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等);

(7)被审验单位处在高风险行业;

(8)非货币财产计价的主观程度高或其计价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

(9)验资付费远远超过规定标准或明显不合理。

(三) 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6.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收费和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双方对验资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四)签订业务约定书

7.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方就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2)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验资收费;

(4)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

(5)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6)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798-803页

8.业务约定书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应当及时报经本所管理人员编号,并登入业务约定书台账。

三、验资计划

(一)验资计划的编制与更新

1.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对验资业务做出总体安排,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并反映于总体验资计划表。

总体验资计划的格式和内容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804页

2.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实施审验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具体安排,编制具体验资计划,并反映于审验程序表中。

审验程序表的格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805页

3.在审验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情况,或在实施审验程序过程中获取的审验证据的变化情况,对验资计划做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反映于工作底稿中。

(二)验资计划的内容

4.总体验资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2)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

(3)重点审验领域;

(4)验资风险评估;

(5)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6)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收费预算;

(7)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8)质量控制安排。

5.具体验资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验目标;

(2)审验程序;

(3)执行人及完成工作日期。

四、设立验资的审验

(一)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

1.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二)设立验资的取证

2.设立验资的一般取证:

(1)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指按照规定需经审批的企业);

(2)出资各方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

(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等)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指按照规定需经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9)资金到位证明,包括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

银行询证函的格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806-808页

(10)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证明;

(11)与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2)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3)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如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4)出资者共同签署的验资事项声明;

验资事项声明的格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809-810页

(15)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6)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列(1)至(8)项应作为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9)至(16)项应作为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

3.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的,除应取得上述“四、(二) 1.设立验资的一般取证”所列的资料外,还应当取得:

(1)合并各方股东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指按照规定需经审批的企业);

(4)有关企业合并的报纸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上列(1)至(6)项应作为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7)至9)项应作为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

4.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的,除应取得上述“四、(二)1.设立验资的一般取证”所列的资料外,还需要取得: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上列(1)至(2)项应作为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3)至(6)项应作为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

(三)验资资料的合规性分析

5.注册会计师在取得具体验资业务所需资料后,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取得资料进行合规性分析,关注下列事项:

(1)被审验单位申请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其余部分,章程是否规定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者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4)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是否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6)被审验单位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其出资者是否不为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出资者是否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四)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

6.货币出资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如期、足额存入被审验单位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的账户。

7.货币出资审验程序:

(1)检查货币出资清单填列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入资账户(户名及账号)是否为被审验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检查收款凭证的金额、币种、日期等内容是否与货币出资清单一致;

(4)检查收款凭证是否加盖银行收讫章或转讫章;

(5)检查收款凭证的收款人是否为被审验单位,付款人是否为出资者;

(6)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

(7)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的银行对账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中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8)向银行函证,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

(9)核对货币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10)对一次足额出资的,检查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是否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分次出资的最后一次验资,应关注累计货币出资额是否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五)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

8.实物出资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认缴的实物出资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已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实物出资审验程序:

(1)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实物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实物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投入实物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观察、检查实物数量并关注其状况,验证其是否与实物出资清单一致;

(4)检查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验证其名称、坐落地点、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等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5)检查机器设备、运输设备、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单、保险单等单证,验证其权属及作价依据;

(6)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7)检查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车辆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位;

(8)检查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实物是否设定担保;

(9)核对实物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程序

10.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认缴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11.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审验程序:

(1)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资产名称、有效状况、作价依据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无形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检查专利转让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商标权出资须经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批,检查是否经其审查同意;

(4)检查各项知识产权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

(5)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并现场察看,以审验土地使用权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6)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7)检查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位;

(8)检查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设定担保;

(9)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七)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

12.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如期、足额转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13.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

(1)检查被审验单位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并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要求;

(2)对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以验证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正确;如果相关资产和负债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3)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影响;检查净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4)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交接清单;

(5)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6)检查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7)检查国有企业以净资产折股金额是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规定一致,未折股的部分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检查评估基准日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日期间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9)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八)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

14.以货币出资的,除实施上述“四、(四)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实施下列程序:

(1)检查外方出资者是否以从境外汇入的外币作为出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函证;

(2)外方出资者用其从境内举办的其他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检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再投资货币资金获取地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确定其再投资行为和金额是否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一致;

(3)当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4)出资者将出资直接汇入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除实施上述“四、(五) 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实施下列程序:

(1)按国家规定须办理价值鉴定手续的,查阅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2)检查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所列的实物是否与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清单、保险单据、实物出资清单及验收清单等一致;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3)观察、检查实物,验证其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财产价值鉴定证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4)当实物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的当日汇率折算。

16.外方以货币、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上述出资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17.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除实施上述“四、(六)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程序”外,当无形资产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18.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19.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0.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期限、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变更验资的审验

(一)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

1.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二)变更验资的取证

2.变更验资一般应取得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被审验单位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指按照规定需经审批的企业);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与合并和分立有关的通知、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9)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权交割的凭证;

(10)前期的验资报告、前期非货币出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1)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12)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逃或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3)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4)与合并和分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5)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6)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列(1)至(9)项应作为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10)至(17)项应作为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

(三)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

3.审验目标: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审验程序:

(1)查阅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决议,检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中所列内容是否与有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协议、章程一致;

(2)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检查是否获得批准;

(3)检查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出资财产,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可以按照本规程“四、设立验资的审验”中的相关审验程序进行审验;

(5)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增资后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6)因合并或分立及其他原因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是否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检查是否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须经批准的,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检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协议、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关注被审验单位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8)检查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实施以下程序关注前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增资前的净资产状况:

①查阅前期验资报告;

②关注被审验单位与其关联方的有关往来款项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③查阅近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关注被审验单位是否存在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情况。

(四)变更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

5.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除实施上述“五、(三)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相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正确;如果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检查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是否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章程、协议中有关出资比例的约定。

6.因吸收合并而变更注册资本的,除实施上述“五、(三)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相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对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验证被审验单位合并日的净资产金额;如果截止至合并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合并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

7.因派生分立而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实施上述“五、(三)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相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对被审验单位分立前后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验证被审验单位分立日的净资产金额;如果截止至分立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财产分割及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分立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

8.因注销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实施上述“五、(三)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相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 检查与减资有关的会计凭证,以验证减资者、减资方式、减资金额是否真实;

(2)对减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以验证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是否真实;如果截止至减资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9.企业整体改组、改制须进行变更登记的,包括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按本规程 “四、(七)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五、(三)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五、(四) 2.因吸收合并而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用于折合实收资本的净资产额的确认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关注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净资产额。

六、验资工作底稿

(一) 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

1.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

(2)验资业务约定书;

(3)总体验资计划;

(4)验资报告;

(5)其他综合类验资底稿。

(二) 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本所的标准编制验资工作底稿;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工作底稿格式予以取舍、增减,但不应省略形成审验意见的记录和证据。

3.业务类工作底稿基本内容通常包括本规程“四、(二)设立验资的取证”和“五、(二)变更验资的取证”所列(应作为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的资料和下列底稿:

(1)货币出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出资、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表;

(2)对非货币财产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审验记录;

(3)对被审验单位与关联方往来款项进行审验的工作底稿;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或因合并、分立等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审计底稿及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

4.业务类工作底稿的格式:

(1)对被审验单位与关联方往来款项进行审验的工作底稿,和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或因合并、分立等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中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2)其他相关审验程序表的格式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2006》第805页。

(三) 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

5.验资备查类工作底稿基本内容通常包括本规程“四、(二)设立验资的取证”和“五、(二)变更验资的取证”所列(应作为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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