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五 业务报告签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五 业务报告签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主任会计师业务报告授权签字签发的管理,完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完成业务报告逐级复核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逐级审核记录到发文管理部门登记业务信息,领取报告编号,制作报告正式文本。
第三条 事务所印鉴管理部门应审核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副主任会计师的签发记录,记录完整的方可加盖事务所印章。
第四条 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除需事务所盖章外,还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注册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五条 签发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获得主任会计师的书面授权,并将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作为业务报告的附件,装订入报告。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鉴证报告的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于同一鉴证业务,原则上不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出现特殊情况,应经主任会计师书面批准,鉴证报告由最后接任的项目负责人签章。
第七条 被授权人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把质量关,对签发各类报告和签字要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授权出具业务报告,或未能听从质量监管部门的建议出具不恰当的业务报告,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上带来严重影响的,主任会计师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授权以至收回授权等处罚,并代表事务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发出的鉴证报告,还需在报告侧面加盖事务所骑缝章。
第九条 发出的鉴证报告中相关报告附表应加盖“已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