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三 业务承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三 业务承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行业执业质量,规避执业风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行为,确保行业竞争公平有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
(一)业务约定事项;
(二)业务对象特征;
(三)审计鉴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
(四)业务报告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五)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
(六)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具备下列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审计鉴证对象适当;
(二)审计鉴证使用标准适当且公开;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措施,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一)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注册会计师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执业道德规范而不受客户及其他因素干扰。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和识别出与上述条件不符因素,同时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恰当消除隐患,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五条 在判断分析客户诚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各种环境及关系,并采取适当行动消除这些威胁或运用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得承接不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九条 遇到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承接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一)本所及执业人员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或报告使用人存在现实与潜在的利益关系;
(二)业务承接前或业务承接后发现的足以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本期或以前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如下重大事项,应考虑拒绝承接或终止业务关系:
(一)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
(二)内部控制环境恶劣;
(三)对业务执行范围施加重大限制;
(四)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该信息若在承接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本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行动。
第十二条 本所在开展业务承接时,不得以向委托人或第三方支付佣金或回扣为条件,不得开展恶性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本所承接业务时,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本所承接业务时,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本所承接业务时,不得采用下列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十五条 本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第十六条 本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十七条 在经营范围以内承揽业务,不承接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业务。
第十八条 以本所的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以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允许他人或其他机构以本所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
第十九条 不以免费、或有收费形式承揽业务。
第二十条 不承接代垫注册资金的验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对本所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