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二 业务收费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二 业务收费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执业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规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11]257号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五)政府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威胁,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四条 除法规允许外,本所不得以免费、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五条 本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得恶性压价,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回扣,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回扣。
第六条 本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11]257号文)规定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收费标准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醒目位置公示,并明码标价。
第七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入账,不隐瞒收入,不虚报收入,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本制度对事务所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施行。